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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

发布时间:2017-09-25 11:44:00  作者:本站编辑  来源:本站原创  浏览次数:

1、放宽市场准入。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,对初创企业,可按照行业特点,合理设置资金、人员等准入条件,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。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条件、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、租借房、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。可根据实际情况,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、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。
  
  2、改善行政管理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,简化立项、审批和办证手续。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,要按有关规定,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,免收管理类、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。
  
  3、加大培训力度。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,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。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,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,按有关政策规定,给予职业培训补贴。
  
  4、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。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,自筹资金不足的,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;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,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;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,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。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,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。
  
  5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,可比照灵活就业困准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,免费享受创业项目、创业培训、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。
  
  6、实施创业项目奖励。各县(市)区、开发区根据需要,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,对创业成功率高、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提供人,给予2万至10万元奖励;对发展前景好、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,给予10万至20万元奖励。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向高校毕业生倾斜,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、自谋职业,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奖励或补贴。
  
  7、扩大就业培训范围。对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劳动者,开展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,主要针对失业人员(包括登记失业人员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、复员退伍军人、刑释解教人员、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)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、失去工作返乡农民工及需要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、新生劳动力。
  
  8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。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,并持有《再就业优惠证》的城镇登记失业大学生创办企业、从事个体经营的(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),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,小额贷款最高不超过5万元,符合规定的微利项目,可享受贴息扶持,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;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,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行政事业收费,并按照企业实缴地方税的一定比例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,最高补贴额度为2万元。
  
  9、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领办和创办经济实体,从事种植、养殖和生产经营活动,其人事和户籍关系由市、县(市)区人事局或人才中心统一管理,保留相应身份,连续计算工龄,并代办档案工资调整、职称申报、社会保险等事宜;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,取消见习期,直接转正定级。
  
  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(国家限制行业除外),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,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、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;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,可免交涉及工商、税务、卫生、交通、国土、公安等部门共22项费用。
  
   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可申请2至5万元小额贷款;到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开办创业项目,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,对从事微利项目的,财政予以50%的贷款贴息,展期不贴息。
  
  10、进一步降低创业型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。对当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、就业困难人员,允许其以普通合伙的方式,试办承担无限责任的居民服务类、科技服务类企业,核发资金数额为1元、带有“公司"字样的营业执照。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名称使用权,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,只要有经营需求,即可申请使用市名,均允许在名称中冠“长春市”、“长春”的字词。允许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姓名,允许个体工商户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,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,在投资人不变的情况下,申请变更为公司,并允许保留原字号、商号和行业用语。但必须在变更为公司时进行清算,或者由投资人承诺对变更为公司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
  
  11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成长劳动力自主创业。大中专毕业生、新成长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免交有关登记类、证照类属地方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(税务证照类工本费减免对象不包括建筑业、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、转让土地使用权、广告业、房屋中介、桑拿、按摩、网吧、氧吧等行业),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;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待遇。
  
  12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
  
  在现有政策明确范围的基础上,所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。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、有发展前景、有信誉再次贷款的,其贷款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。